李某是家里小的儿子,李某还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哥哥。2019年8月,李某的父亲去世了。李某的母亲和哥哥在整理李某父亲的遗产时,发现李某父亲名下的存折已经销户,2018年转入李某账户的费用超过32万元。此外,李的父亲还留下了两笔存款,共计21万多元。
因为没有立遗嘱,李的母亲、哥哥和姐姐认为,按照法定继承,一半的遗产应该属于李的母亲王女士,另一半应该由李的兄弟姐妹和母亲王女士分割。于是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1万余元的存款由李的哥哥姐姐和母亲继承,然后李从获得的32万余元中返还给母亲王女士6万元,并于2020年7月底前两次支付。
然而,李某事先“帮助”了一位不识字的母亲,打印了一张写着已经收到6万元现金的收据,然后准备了6万元现金,带着儿子来到母亲的住处。把现金放在桌子上后,她声称要履行法院的有效法律文件。李某要求母亲按下收据上的手印,让儿子拍下照片和视频。李某在获得收据和一系列证明自己已经支付的“证据”后,将6万元现金重新放入口袋。
12月1日,李某母亲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她实际上没有收到李某支付的款项。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冻结了李某6万元的银行存款。收到执行通知的李某因持有“证据”而“成竹在胸”,于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6万元执行款于11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母亲王女士,要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执行申请,并在向母亲交付现金时向法院提交“收据”和视频和照片。
经审查,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律义务。李某要求母亲搬出她居住的房子,然后同意支付执行款的异议。与法律背道而驰,原因无法成立,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李某利用不当手段获得的“收据”等“证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与事实不符。因此,法院裁定驳回李的异议。此外,李伪造证据的行为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因此法院依法处以2万元罚款。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诉讼参与者或者其他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有前款规定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争夺遗产,李某伪造了重要证据,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阻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法院可以处以罚款。
律师提示:
人们内心深处的欲望,就像一枚闪闪发光的“戒指”时不时地出现,总是考验着人性的善恶。面对巨大的利益,人性反复让家庭退居幕后。但是,我们还是要对人性有信心。这种信心可以延续家庭纽带,让世界依然温柔。不要因为钱而失去宝贵的家庭纽带。
案情简介徐女士与杨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小某。婚内由于杨先生母亲性格强势,不断干预双方的婚姻生活,且双方之间性格不合,思想观念存在巨大差异,彼此之间难以沟通,长此以往,夫妻感情已经消耗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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