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杨丽(化名)与王权(化名)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女儿小王。后来,王权去外地工作赚钱养家。但离家后,王权切断了与杨丽母女的一切联系。杨丽通过各种渠道联系了她的丈夫,但她从未联系过她。从那以后,杨丽一个人和女儿住在一起。
五年后,当王权归来时,杨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他们结婚后,王权出去工作,再也没有回来。他们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要求她和王权依法离婚。后来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母亲杨丽抚养,父亲王权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直到女儿独立生活。女儿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用由双方凭票据承担一半。
三年过去了,8岁的女儿小王一眨眼就到了入学的年龄。为了让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杨丽把女儿小王送到了一所私立学校。私立学校虽然好,但是学费贵。于是杨丽要求前夫王权按照离婚协议承担学费1.8万元的一半,但被王权拒绝了。
于是,杨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权辩称,学费已经超出了他的承受能力,前妻杨丽没有和自己讨论女儿去私立学校的事情,所以他不应该承担昂贵的学费。面对前夫的话,杨丽非常生气。
原来王权是女儿在私立学校读书的个提议,王权也陪着她报到。此外,王权努力工作后,名下有了一家公司,这并不是他所说的无知和无力。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和期限的负担由双方达成协议;如果协议失败,人民法院将作出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一些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能力确定。
必要的教育费用应该是国家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不可或缺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不可或缺的基本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夫妇杨丽和王权提前就孩子的入学和择校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他们都有经济能力,这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因此,王权应履行各半承担教育费用的义务。
终,法院驳回了王权的异议。王权向前妻支付了女儿18000元的教育费用。
小贴士: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未成年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的教育费用超过离婚夫妇的经济能力,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法院不会支持对方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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