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时,当事人能否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一判决尚未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
这个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根据离婚律师的经验,涉外离婚诉讼当事人之所以会遇到这个问题,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没有法律或现实意义,当事人希望中国法院再次审理他们的离婚案件,以便与对方抗争。例如,在我的律师遇到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中,我的当事人在中国,另一方在加拿大。双方分居两年多是因为夫妻关系不和谐。对方向加拿大法院发起离婚诉讼,我的当事人拒绝上诉。加拿大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得知离婚判决的消息后,我的当事人感到不平衡——为什么对方作为原告想离开?我也想起诉对方要求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仔细审查了加州法院的诉讼文件,发现该案的审理程序与中国法律有明显的冲突,尤其是向被告送达的程序。加拿大法院实际上要求原告委托他在中国的朋友送达我的当事人。这种直接将加拿大司法权延伸到中国的中国公民、未经中国同意、无视中国司法主权的做法,严重偏离了中国法律。因此,律师接受了委托,并向中国法院发起了涉外离婚诉讼。在诉讼中,虽然对方对加拿大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作出了终判决,但中国法院并没有。
2、法律技能是基于在中国分割财产的原因或其他目的。例如,在另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中,该男子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从那以后,我在上海买了一栋房子。为了分割房子,中国妇女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接受美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我们将无法分割上述财产,因为该男子离婚后买了房子,资金来源难以证明。
因此,我们首先要找理由随时准备推翻外国法院的判决,然后向中国法院发起离婚诉讼。终,这位律师的主张被中国法院接受,并作出不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判决,并另行作出离婚判决,分割上述房屋。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外国法院已经作出生效离婚判决,理论上不能再向中国法院发起涉外离婚诉讼,因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涉及到一系列后续法律问题。例如,在上述情况下,男子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的收入是否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然而,一切都不是的。如果你需要中国法院处理你的离婚诉讼,你应该先收集证据,准备在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之前,随时推翻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案情简介徐女士与杨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小某。婚内由于杨先生母亲性格强势,不断干预双方的婚姻生活,且双方之间性格不合,思想观念存在巨大差异,彼此之间难以沟通,长此以往,夫妻感情已经消耗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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