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这位离婚律师接受了一位远在加拿大的当事人关于离婚财产的咨询。这涉及到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加拿大法院是否有权在中国查封其财产?
对上述问题,本律师可以很有把握地回答她:“加拿大法院无权查封涉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房屋。”
当事人和男方结婚多年,婚后在北京市朝阳区一起买了房子,目前价值约1000万元。因为他们经常住在加拿大,夫妻关系破裂,他们向加拿大法院发起了涉外离婚诉讼。接到法院传票的男子立即委托当地律师处理诉讼。由于上述房屋价值较大,该男子希望在判决离婚的同时通过加拿大法院分割房屋。
担心女方未经允许出售房屋,她希望法院能够先查封房屋。对于该男子的要求,他委托的加拿大律师发誓,只要他向法院提出申请,加拿大法院就可以在一周内完成查封工作。
律师的话传到女方耳朵里后,女方会怀疑。于是我找到了这位婚姻律师,问房子的查封问题是否如加拿大律师所说。
对此,律师认为加拿大律师的意见是没有根据的,加拿大法院无权在中国查封当事人的财产。这是因为中国法院根本不承认外国法院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对当事人在中国财产的判决。加拿大法院查封案件中财产的目的是确保房屋在未来的离婚判决中得到执行。中国有关部门如何接受加拿大法院的查封要求,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如此明显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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