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这个婚姻律师团队正在处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因为对方威胁拒绝离婚,所以提出了不切实际的条件。离婚律师决定采取一些措施反击对方,让对方认识到情况。
案件大致如下:双方结婚多年,婚后有一个儿子,现年6岁。这个男人在国外工作和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而这个女人在中国和孩子们在一起。由于长期分居,这对夫妇的关系破裂了。虽然这名男子对这名女子提出了相当丰富的离婚条件,但这名女子并不满意,并开始开始“坐地起价”。因此,该男子决定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的那个女人仍然很傲慢,声称除非这个男人给了她所有的共同财产,每月支付2万元,否则她不会同意离婚。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夫妻共同财产,男子每月只需支付6000元。
为了压制对方的傲慢,让他们客观冷静地看待问题。律师在断然拒绝要求后,提出以下主张:
1.虽然该女子声称该男子在国外的年收入相当于人民币90多万元,但她并没有拿出证据来证实。与此同时,该男子也不承认这一金额。该男子目前能承认的年收入相当于人民币只有20万元。同时,该男子无法证明这一金额。如果女方不承认,她可以出国取证。
我们的律师这样做是因为我们知道这个女人没有能力从外国公司获得这个男人的收入。法院也不能为这个女人做这件事。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根据该男子承认的金额来决定子女抚养费的金额。因此,只要我们坚持,法官只能确定每月4000元的赡养费。这将远低于该女子的期望,也明显低于诉讼前谈判中该男子每月给予的赡养费条件——6000元。
2.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律师不仅要求法院依法对已查明的财产进行平均分割,还提出还有一套尚未查明的房子。那是女方婚后以离世祖母名义继承的房子。这所房子目前的价值应该在700万左右。因此,我们要求法院在确认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进行平分。
听了律师关于继承房屋的讲话后,女方一开始非常生气,并试图辩称房屋是她母亲的产业,男方无权分割。然而,在听取了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法律解释后,其猖獗的势头很快就消失了。
面对紧急情况,受到打击的妇女终于开始接受现实。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根据协议,该男子将大部分资产交给该女子,抚养费为每月6000元。此外,该女子还特别要求在离婚调解协议中添加一个句子:“女方婚后继承的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无需向男方支付折价款。”
原来,男方不想要那套房。如果女方能早点理性看待问题,离婚时不坐在地上起价,也许双方已经顺利办理了离婚手续,律师根本不需要在法庭上采取上述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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