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通常是普通人的主要资产。离婚时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和补偿应是当事人必须做的工作。然而,尽管离婚协议已经达成协议,但一些当事人仍然违反了合同,拒绝履行这一责任。例如,昨天咨询律师的一名妇女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该女子去年因夫妻关系破裂与该男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关于如何分割离婚财产的问题,双方同意在北京昌平区购买并登记的房屋属于该女子,该男子需要在离婚后协助该女子办理房屋更名手续。然而,离婚后,该男子利用该女子出国,不方便管理该房屋,并擅自占用和使用该房屋。在此期间,尽管该女子多次要求该男子仍然走自己的路,甚至威胁要出售该房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该女子找到了离婚律师来咨询解决方案。
如果你想处理这个问题,律师认为你应该首先确定离婚协议中与财产有关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经了解,与房屋有关的事实如下:
1、婚后,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买该房屋,该房屋从一开始就以该男子的名义登记。与此同时,抵押贷款已在多年前结清。根据这些信息,我们可以推断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第三方利益。因此,离婚时双方有权处分该房屋的所有权。
二、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分割的原文如下:“离婚后,男方应配合女方将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转让给女方。”对于本协议,律师认为双方的协议不明确,容易产生分歧。例如,本协议中没有“房屋产权属于女性”清晰的表达。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能拿出证据证明:“虽然离婚后房子需要以女人的名义登记,但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改变名字,这并不意味着房子的产权属于女人,但房子仍然是共有的。”如果是这样,房子就不能成为女人的个人财产。当然,这只是一个可能性。假设男方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一点,根据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表达方式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离婚后办理转让手续的目的是将房屋变成女方的个人财产。
由于双方有权在离婚时处分该房屋,并同意该房屋属于该女子的个人财产。因此,离婚后,男子拒绝配合转让的行为明显违约。鉴于该房屋仍以该男子的名义登记,并由该男子实际控制,该男子威胁要出售该房屋。因此,该女子应尽快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定离婚协议中房屋问题约定的效力。然后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屋转让给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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