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配偶给予第三者的钱财来源于这些共同财产,那么原配有权主张追回的。相反,如果属于配偶的个人财产,则原配无权追回。
那么在夫妻离婚后,男方已去世的情况下,男方曾在婚内给予第三者的钱财,原配是否还有权主张追回?上海家理律师事务所张成倩律师承办的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更具参考价值的答案。
案情简介
柴女士和程先生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随着生活琐事增多,两人摩擦不断,2023年6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和平分开。
2023年12月,程先生去世,在程先生去世后,柴女士对于相濡以沫十余年的配偶心存怀念,遂主动帮忙整理程先生遗物,悼念逝者。但在这一过程中,柴女士通过手机微信聊天、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线索发现,程先生瞒着自己出轨多年,并且程先生还一直与第三者有大额金钱往来。面对这一事实,柴女士心绪难平,考虑到自己和程先生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虽然二人如今已经离婚,但为了孩子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柴女士及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程先生赠与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柴女士已离异且配偶程先生已故,担心证据不足、陷入复杂财产纠纷的柴女士经过慎重考虑后提起诉讼,委托家理张成倩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在追回共同财产的过程中,证据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家理张成倩律师了解柴女士的具体诉求后,重点梳理了程先生的婚外情发生经过及其赠送财物明细;搜集和整理了相关证据,为柴女士制定了关键有效的诉讼策略。
庭审中,家理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提出主张:通过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流水证据,可证明程先生在与柴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林女士多次转账,并帮助林女士投资店铺,多项款项共计594万。同时,除金钱往来外,程先生还为林女士购买了汽车、女包等奢侈物品。程先生与“第三者”林女士的行为已经极大损害了柴女士的婚内财产利益,更深深伤害了柴女士的感情。程先生未经柴女士同意或追认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侵犯了配偶柴女士的财产权利,应属无效。“第三者”林女士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男方的赠与行为,“第三者”林女士辩称,程先生赠与的钱款除了部分购买奢侈物品、投资店铺外,其他费用主要被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房屋租金、生活日常支出等,此部分不应归为赠与,故柴女士无权要求返还。其次,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自己也给程先生多次转账,并非程先生单方面的支出。因此,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减少赔偿金额。
终,在家理律师的多次沟通下,双方终放下了对立情绪达成和解。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综合考虑后,协定程先生与“第三者”的赠与关系无效,“第三者”林女士返还柴女士170万。
案件结果
依法判定程先生与“第三者”林女士赠与无效,柴女士与林女士双方协定林女士返还柴女士170万元。
家理律说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以此案中柴女士为例,即使离婚后才找到证据起诉,但是亦能要求林女士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据此,财产权利受损的夫妻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以及知道婚外第三者之日起三年内,且应当在财产权益受到损失之日起二十年内主张其权利,否则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离婚后发现配偶在婚内曾给第三者多次转账,作为受害方的夫妻一方仍然有权利追回这些财产。当然,受害方在提起诉讼时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配偶的赠与行为确实存在,并且这些赠与财产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受害方还需要证明这些赠与行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以及这些行为已经对他们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如果涉及到此类问题,你不知道如何应对,可以试试寻求更专业的帮助,以便更高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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