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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全身损伤、腰椎骨折后仍被施暴,家理律师助当事人成功离婚远离家暴

发布时间:2024-12-31 16:37:35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我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以反对家庭暴力,但在实际生活中,家暴依然是屡禁不止。

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霍鑫然律师、谢志会律师就承办了一起有关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案件,此案件现已顺利结案。本案中,叶女士与林先生仓促结婚,婚后林先生曾对叶女士多次实施家暴,同时林先生还以叶女士家人为威胁,致使叶女士不敢贸然报警验伤。终反复的暴力殴打让叶女士全身多处受到损伤,故饱受折磨的叶女士找到了家理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希望可以达成离婚目的。家理两位律师帮助叶女士搜集男方家暴证据,形成有效的家暴证据链,在法庭上为叶女士争取到了一次起诉就判离的结果,极大保护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权益,有效缓解了当事人受婚姻所带来的精神创伤问题。

案情简介

叶女士和林先生于2022年年底相识,2023年年初仓促结婚,两人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矛盾日益凸显。2023年,双方至叶女士父母家中欢度春节,期间,林先生怀疑叶女士出轨,遂两人在外出时发生争执,林先生对叶女士大打出手。

自春节开始,林先生对叶女士造成了多次暴力伤害。在次被家暴后,因受到林先生的威胁,叶女士并不敢报警验伤,但经过第二次、第三次家暴后,林先生的殴打已致使叶女士全身多处损伤,腰椎骨折,至今仍在静养无法剧烈运动,甚至在此基础上,林先生还残忍地对其实施了第四次家暴。遭受了这一切的叶女士认为,在这一次次毫不顾及夫妻之情、偏激、暴力的殴打下,双方早已没有了继续生活的基础,更无和好的可能,故叶女士强烈请求判决离婚。

办案经过

实践中,法院认定家暴的几率依旧十分低,想要以家暴为理由起诉离婚,更是较为困难。面对身心饱受家暴摧残的叶女士,家理律师认真倾听其诉求,细心沟通、耐心安抚,帮助当事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家暴事实证据链。

在收集证据阶段,考虑到叶女士从被打到报警、验伤、立案过程中的证据链较为完整,家理律师重点收集、整理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以及司法机关对林先生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间接证据,着重证明林先生对于叶女士身体的侵害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办案过程中,林先生多次逃避法院送达,且拒绝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并拒签笔录,使得法院无法送达,案件不断拖延。家理两位律师在了解具体情况后,积极保持与法院及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频率,及时跟进案件送达情况,并多次尝试向法院提供可能的送达方式。考虑到林先生消极、逃避的态度,家理律师选择了先起诉离婚,后变更诉求的方式,力求帮助我方当事人达成离婚目的。终,法院认定林先生的行为属于对叶女士身体的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案件结果

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并未将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作为认定家暴的必要条件,但该案可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叶女士间接证据十分充分,且林先生对叶女士的击打行为属于对叶女士身体的侵害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终,经法院组织调解,叶女士坚持离婚诉求,且被告无故缺席,调解无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家理律说

家理律师建议,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及时收集和留存证据,用于后续作为直接、间接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法院也应准予离婚。如果当事人的证据不足,将以致于不能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的,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往往会站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一般判决不予离婚。

家暴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忽视。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还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生命。在这起案件中,我方当事人叶女士的悲惨遭遇再次提醒我们,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家暴行为,我们必须零容忍,坚决予以打击和制裁。如果你也遇到了此类棘手难题,建议及时问问专业律师的建议,以便更高效安全地解决问题,保障个人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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