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经济补偿如何认定?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这条的规定,突破了原先婚姻法关于离婚补偿、经济补偿旨在约定财产制适用的限制。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事先约定或协商不成,实践中一般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同时,家务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家务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其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负担较多义务。但对于关门关起门来进行的家务劳动,很难提供证据或者是证人证言来证明的。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因为分居或者是一方长期在外地工作,由另一方单独留守家中照顾子女和老人的情况。当事人如果有初步证据并结合本人陈述,法院一般可以认定其对家务负担较多,进而支持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
那经济补偿制度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首先,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前提,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情形。实践中为家人准备食物、清理住宿环境、整理衣物等也会有所考量。其次,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享有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后,经济补偿请求需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者是判决离婚后,一方提议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在我们周围生活,在大家可能会听说过全职太太的这种情况。像全职太太她没有工作,全身心的照料老人,照料子女身照顾家庭,给家庭做家务、做劳务。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旦离婚了,那他长时间的这种全职太太的生活,会导致他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技能严重的退化,严重的下降。也就是说能力下降了,他一时半会儿是没办法说去适应了新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的。
所以说在离婚的时候,你有权提出补偿。拿到了这样补偿之后,给你以后去适应工作环境,适应新的生活奠定一个物质基础。所以说民法典对于这种全职太太,这种情况,是可以有这种补偿的。当然了,有些朋友说了,现在不仅仅有全职太太,还有全职丈夫的那那这种情况下,在离婚的时候,男方也是可以出的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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