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孩子的踏实问题非常容易产生纠纷。所以在离婚的时候把他人权约定明确非常重要。今天我们就来分享近期北京法院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您就知道离婚时探视权应该怎样约定了。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文女士与付先生是一对夫妻,小瑞是两个人的儿子。2015年9月22日,文女士与傅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小瑞由付先生来抚养,文女士可随时探望孩子,离婚后两个人就探视小瑞的问题产生了矛盾。文女士是常年居住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小睿随同父亲居住在北京。
文女士后来作为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来判决准许她每个月以及寒暑假探望孩子,具体方式为每个月至少接孩子居住生活八天,寒假、暑假女方可以带出居住一个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小瑞有付先生抚养,雯女士有探望的权利,付先生有协助的义务。现在文女士要求探望小瑞,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探望时间和方式。考虑到小瑞常年与傅先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较为连续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规律,而文女士长时间未与孩子共同生活,所以现阶段文女士不适宜将小瑞接走居住。文女士可通过定期探望的方式来增进与小瑞之间的母子感情。所以法院根据双方及孩子实际居住和生活情况,考虑到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情感需要,本着有利于小瑞身心健康和维护其正常稳定的生活习惯的原则,酌情确定文女士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
如果小瑞的居住、生活、学习等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文女士可另行要求变更探望时间和方式。所以法院终确定的方式是判决文女士可予每个月的个周末在小瑞居住的城市,也就是北京对小锐进行探望。探望时间为周六周日的上午九点,文女士将小瑞从付先生住处接走,下午五点将小瑞送回去。寒暑假时,雯女士可以于寒暑假开始后的5日内在小瑞居住的城市另行连续探望五天。探望的时间也是每天上午九点,文女士将小瑞从傅先生处接走,下午五点再送回去。
付先生对文女士享有的上述探望权予以协助,文女士探望时,傅先生可以陪同。探望权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权利,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的特点,往往成为夫妻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离愁。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失去抚养权的一方,虽然失去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权利,但是他们依然享有探望权。探望权既是非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也是未成年子女满足他对父亲或母亲的情感需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往往不被当事人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的写上,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探望,但因为约定内容不够具体,实际探望时双方对探望的时间方式常常会产生分歧。所以在这里提示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频率,并充分征询子女的意愿,确定符合实际意义、操作各方均同意的探视方案。直接抚养人应积极的履行协助义务,避免通过强制执行等冲突性的方式解决探望权纠纷,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必要的身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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