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的是整个婚姻期间的收入,还是分的离婚时候的家庭财产的余额呢?其实这个问题很多当事人都曾经问过,我给大家举几个例子,有这么几个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实早就发现对方挣的钱不往家里拿,就像是松鼠藏松果一样。这个地方放一笔钱,那个地方放一笔理财。这套房子放在父母名下,那个公司放在兄弟姐妹的名下。总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名下的财产是寥寥无几。
那这种时候女方认为不管你放在谁的名下,终还是会回到我们家庭当中的。为了孩子,为了家庭的完整,为了听起来我们还有一个完美的一个婚姻。总之基于种种的考虑,女方是明知道这些情况而并不会提起离婚。但是女方不提起离婚,有一天对方会提起。于是当有一天对方提出要离婚的时候,女方忽然间意识到家庭当中那么多的钱自己到底能分到多少。
进入到诉讼程序,律师去查房产不在夫妻名下,存款男方名下没有,女方当然就更没有了。那男女方就会提供线索说,五年前男方曾经拿到过一笔钱,放在谁谁谁的银行的卡的名下。八年前男方曾经买过一套房放在他的父母的名下。诸如此类的这一些线索,能不能够在离婚的时候,我们一并纳入进来进行分割呢?很难。我经常跟我的当事人说,离婚是财产分割的时候,分的是余额,是家庭关系的解体,不是公司的破产。公司破产会进行清算,公司剩了多少钱,依法去进行一个审计评估,后算出来公司剩多少钱,各方分一分也就完事儿了。
婚姻关系,假如说你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是买了一套房,是放在对方父母的名下了。你也明知道这种情况,对方曾甚至在买这个房子的时候,你还陪着一起去了。你还跟对方曾经聊过,对方说放在我妈名下,你说好。因为你认为不管放在谁的名下,百年以后还是你们的财产。但是你没有因此而保留证据,说你不同意放在父母的名下,或者说这只是一个父母对你们借名买房的一个约定,所有的约定都没有你认为是依然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上对方早就在做夫妻财产转移的准备,周期太过久远。那么依靠司法的权利能不能帮我们主张回来?
离婚不是公司破产,没有办法将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的一些不当的行为通过司法手段帮助我们追回,能够追回的基本上都是在离婚前夕。少了可能会往前推一年,去查双方名下的银行的存款、房产、明细。多了可能往前推个2到3年时间,再往前更久远的十年、八年,甚至有的人还会提到说从结婚之日起,要求查我们家所有的这些收入,就像公司破产要审计一样。我们用收益减去我们家的合理花销,留下的就是我们的余额,我要求按这个分。
大体上是得不到司法支持的。因为连你自己在这十年当中不去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却在离婚的时候,靠司法权来帮助自己实现在婚姻当中所有的不公平,是没有办法的。法律不保护睡眠的人,如果你遇到了此类的情况,的方式是要么要求对方明确的跟自己做约定,要么就早早的发现对方有转移你财产的这种嫌疑,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相信大家都心里很清楚,分享给大家。人生当中,结婚是大事,离婚是更大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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