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可以以相对平和的方式约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如果两人终上法庭,法官会参照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判断。
然而,如果事后发生意外,拥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失去了抚养能力,那么谁应该抚养孩子呢?张女士和前夫离婚时,病重,经常往返各大医院,无法照顾年幼的孩子。因此,当时孩子被判给前夫抚养,由她承担抚养费。几年后,张女士的身体状况逐渐好转。考虑到孩子上了小学,她决定每月增加500元的抚养费,周末经常去看望孩子。一切似乎都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但是,福无双至祸不单行,张女士的前夫出了车祸,虽然抢救及时,但终还是导致其半身不遂,失去了抚养能力。
虽然张女士为前夫的遭遇感到难过,但她也提供了帮助,但她不忍心看着孩子和前夫一起受苦。她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她的前夫是否失去了抚养权。现在谁应该抚养她的孩子?
律师普法
事实上,针对张女士的情况,前夫当然没有失去抚养权。
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分配孩子抚养权时重要的考虑因素。张女士和她的前夫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平等地享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因为离婚,前夫被法院判决抚养,前夫独自抚养了几年孩子。如果这个时候生活环境贸然改变,可能对孩子的成长更不利,不一定会改变抚养权。
张女士本人也患有严重的疾病。虽然有所改善,但是否应该改变抚养权,还是要从双方实际的抚养能力和有利于孩子利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张女士和她的前夫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
第三,根据《民法典》,如果张女士和前夫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如果他们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能力,他们可以有优先抚养孩子的权利。
因此,如果张女士想回到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和前夫协商。如果协商失败,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选择。
这里,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判案例,对离婚案件中儿童抚养权归属的判断标准作了一些总结:
1、离异协议。夫妇离婚时可就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达成协议,可约定由一方抚养,也可约定由双方轮流抚养。
2、孩子的年龄。一般来说,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按照母乳喂养的母亲抚养的原则。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都是和母亲住在一起的。但如果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应该和他们住在一起,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如果父亲要求孩子和他们住在一起,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孩子真的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他们可以和父亲住在一起。
3、夫妻双方的抚养意愿、经济条件和能力。孩子的教育和健康成长离不开经济和物质条件,所以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也是判断谁抚养孩子的重要条件。当然,不是谁有更多的钱,孩子就会跟着他们。如果夫妻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相似,如果双方都要求和孩子一起生活,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抚养能力也将成为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之一。
4、夫妻双方的再生能力。如果夫妻一方因为其他原因做了节育手术或者失去了生育能力,那么这方更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5、以前谁来照顾孩子?如上所述,如果孩子长期生活在夫妻一方,突然改变抚养权,很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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