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房价过高,很多当事人会选择贷款买房。根据婚姻家庭法:“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方名义登记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属于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房地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房地产登记方应当赔偿对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款项和相应财产增值部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分析一下男方在本案中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男人和女人都是再婚的。女方与前夫离婚时,约定由前夫出资,以女方个人名义贷款购房,房屋以女方个人名义登记。贷款由前夫出资帮助偿还。后女方和男方再婚。然而,由于夫妻关系破裂,他们现在面临离婚。至于如何分割离婚财产,男方认为,虽然女方在再婚前购买,但还款是在与男方再婚后,属于婚后还款。因此,离婚时,女方应对再婚后偿还的贷款及相应的升值部分给予男方相应的补偿。
对于上述男子的观点,离婚律师认为这是站不住脚的。由于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贷款的资金来源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本案中,很难确定女方婚后偿还贷款的来源。当女方与前夫离婚时,前夫承诺每月将所需贷款转入女方账户。该协议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受赠人显然不包括本案中的男子。
因为当时女方正处于离婚期间,不可能再婚。此外,赠与在女方再婚前达成,赠与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密切相关,属于不能随意撤销的赠与。因此,赠与的财产是女方在再婚前确定可以获得的财产。即使实际获得的时间是再婚后,也不应视为再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确定,女方前夫将贷款转移给女方,帮助她偿还贷款,这与本案中的男方无关。既然女方再婚后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本案中的财产不能依照上述法律处理。
综上所述,男方在离婚时无法补偿房屋婚后偿还的贷款及相应的升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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