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
被告:张女士
被告律师:卢静律师、刘盈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王先生与张女士因同事关系相识,2010年1月份,两人确认恋爱关系,同年10月登记结婚。
2011年10月,二人生育大女儿王某一,2017年12月,二人生育二儿子王某二。原本是拥有幸福生活的四口之家,却因第三者的出现产生了婚姻危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与第三者李***相恋,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9年10月,王先生次起诉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张女士知晓后悲痛不已,自己辛苦经营家庭,照顾父母、子女,没有换来预期的理解与感激,而是换来丈夫对婚姻的背叛。但因念及夫妻感情和年幼的孩子不能没有父亲,张女士选择不同意离婚。王先生撤诉。
2020年,王先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表示坚决要求和张女士离婚。
办案经过:
委托家理后,张女士在次见卢静律师时仍然表达了自己不希望离婚、给孩子一个完整家庭的朴素想法。卢静律师表示完全理解张女士的心情,张女士的小儿子还小,双方的经济条件也不好,倘若没有了爸爸的照顾和关爱,对于两个孩子来说实在是一件残忍的事。
但此次起诉已是王先生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其离婚态度很是坚决,加之自2019年10月,王先生已经搬离家中,与第三者一起生活,双方分居已一年有余,判决离婚的概率很大。
在诉讼过程中,为帮助我方张女士争取利益化,卢静律师做好了两手准备。一是坚持我方张女士的意愿,向法官表达不同意离婚的意见;二是准备好证据材料,如果法官倾向于判决离婚,则举证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要求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对张女士予以倾斜,举证孩子与张女士一起生活的视频、照片等证据材料,为争夺抚养权做好准备。
卢静律师深知,对于张女士而言,一个完整的家庭远比财产更加重要。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卢律师寓情于法,多次与法官沟通,说明以下几点:一、双方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二人自由恋爱,生育两个孩子,一直相濡以沫,努力为家庭奋斗;二、婚后生活虽有一些矛盾和问题,但不存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三、自王先生次起诉离婚后,双方还一直保持着沟通;四、结婚十年来,张女士全心全意地照顾家庭、孩子、公公婆婆,尽心承担一个妻子、母亲、儿媳的责任;五、自从王先生离家后,大女儿的情绪极不稳定,经常寻找爸爸,孩子尚在幼时,难以承受家庭破碎的打击;六、王先生的父母均希望王先生回归家庭,不同意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并向法官表达了坚决不同意儿子离婚的意愿。
法官考虑了我方答辩意见,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有缓和的余地,判决不予支持王先生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王先生离婚的诉讼请求。
家理律说:
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案件并不复杂,张女士的诉求仅仅是要求不离婚,但王先生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这种情况下,依然存在很大的败诉风险,张女士的诉求可能无法实现。
本案在卢静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取得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离婚诉讼请求的结果,有几点经验值得借鉴。
一、民法典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如张女士起诉离婚,可以以此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张离婚的依据。但本案中张女士拒绝离婚,应主张双方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上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一纸结婚证确定的婚姻关系虽然连接的是夫妻双方,但产生的羁绊绝不仅仅是夫妻二人,还有儿女、双方父母、两个家庭的紧密相连。当夫妻中的一人想要切断这种联系,我们不仅可以从夫妻感情的角度出发,还可以从孩子与父母的感情、长辈对小辈稳定生活的期许出发,尽力维护家庭的完整与和谐。
本案中,王先生坚决的离婚态度固然会影响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但通过向法官示明张女士维护家庭的决心、孩子对于爸爸妈妈和谐幸福的渴望、王先生父母对于儿子稳定的家庭生活的期许,家理律师终说服法官认定双方婚姻关系仍有缓和的余地,给予彼此一个机会。
案外说法: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漫长,当“保鲜期”过去,婚姻生活可能不会像恋爱时那样甜蜜。婚姻是实实在在的柴米油盐酱醋茶,双方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彼此理解,相互关心照顾,保持和谐的夫妻关系。
婚后一方出轨的情况屡见不鲜,当一方出现僭越的行为,打破稳定的夫妻关系,如能通过双方的努力,重新找回平等和谐的幸福生活,自然是皆大欢喜。但如果一方坚决改变现有的婚姻关系,另一方也不要忘记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法律坚持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时会根据财产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后我们希望,每一段婚姻都能抵挡住诱惑,每一对夫妻都能白头到老,在陷入情感泥淖的时候,都有法律为正义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徐女士与杨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小某。婚内由于杨先生母亲性格强势,不断干预双方的婚姻生活,且双方之间性格不合,思想观念存在巨大差异,彼此之间难以沟通,长此以往,夫妻感情已经消耗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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