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离婚时涉及共有产权房(包括安居房、人才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分割问题,属于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特殊类型房产分割,其处理方式既要遵循《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也要结合深圳的住房保障政策和房屋性质进行综合判断。
以下是关于深圳离婚后共有产权房如何分割的详细解析:
一、什么是“共有产权房”?(深圳语境下)
在深圳,“共有产权房”通常是指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但不限于:
安居型商品房(简称“安居房”);
人才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
其他保障性住房(如拆迁安置房等)。
这些房屋通常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价格低于市场价,购房人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户籍、社保、收入等),并且在一定年限内限制上市交易。
二、离婚时共有产权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一般情况下:
如果共有产权房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如婚后申请、购买或分配),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即使该房屋是因一方婚前资格(如户籍、社保等)取得,但婚后共同申请、共同居住、共同还款(如有贷款),法院通常也会认定为共同财产。
❌ 特殊情况:
如果:
房屋是一方婚前个人资格取得,且另一方未被列为共同申请人;
房屋完全由一方婚前财产支付,另一方无任何贡献;
离婚时房屋尚未取得完全产权(如只有使用权);
法院可能认定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或仅判决使用权归属,不直接分割产权。
三、深圳离婚时共有产权房的分割方式
由于共有产权房具有政策限制(如限制转让、5年内不得上市等),法院在处理此类房产时,一般不会直接判决房屋归谁所有,而是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判决由一方居住使用,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
如果房屋暂时无法上市交易,法院可能判决由一方(通常是抚养子女或对家庭贡献较大的一方)继续居住使用;
另一方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由居住方按房屋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款;
待房屋符合上市条件后,再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产权。
2️⃣ 判决维持现状,待具备条件后再分割
如果房屋尚未取得完全产权(如只有使用权或部分产权),法院可能暂不处理产权归属;
待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如满5年、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后,双方可再协商或起诉分割。
3️⃣ 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但限制转让期限
如果房屋已取得完全产权,但仍在政策限制期内(如5年内不能上市),法院可能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
但会注明在限制期内不得转让,待限制期满后,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房款或办理过户。
4️⃣ 折价补偿(一方拿房,一方拿钱)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或法院认为可行,可以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补偿款一般参考房屋市场评估价,按双方贡献比例计算(如出资比例、还贷情况等)。
四、共有产权房分割时的关键考虑因素
深圳法院在处理共有产权房分割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五、深圳共有产权房离婚分割的常见处理结果
六、深圳共有产权房分割的特殊政策提示
安居房、人才房有严格转让限制:
一般需满5年才能上市交易;
转让时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部分房源限制只能卖给符合条件的人才或户籍居民。
离婚分割不影响房屋性质:
即使离婚分割,房屋仍属于保障性住房,不能随意买卖;
如果一方获得房屋,未来转让仍需遵守政策规定。
如果一方不符合保障条件:
如一方离婚后户籍迁出深圳、社保断缴等,可能失去保障资格;
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虑这一点,避免房屋被不符合条件的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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