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二婚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等分割。一方的婚前财产等则属于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不予分割。
分割原则
平等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按约定处理。
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在分割财产时,要考虑子女的利益,适当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例如,女方在抚养子女、照料家庭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可适当多分财产;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多分得财产。
约定优先原则: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实际操作
协议协商: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决。
法院判决:
财产来源的确认:在进行离婚财产分配时,首先需要确认财产的来源。婚前已拥有的财产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而在婚姻期间所增加的财产,则可能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配。
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准确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是关键。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期间共同取得或共同投入劳动、财产所产生的财产。个人财产是指婚前各自已经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期间个人继承、赠与所获得的财产。
特殊情况的处理:例如,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或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特殊情况
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法院可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对于一方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如房屋等,离婚时的分割需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总之,在深圳二婚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公平、合理为原则进行处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由于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建议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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