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分割方式如下:
1. 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婚前个人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非明确表示为共同财产)则不属于共同财产。
2. 分割原则
协商优先: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自行约定分割比例和方式。
法院判决: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特殊情况:如果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
3. 特殊财产的分割规则
房产:
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对房屋现价有争议,可通过竞价、评估等方式确定价值后分割。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比例分割。
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或参考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企业出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的出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转让出资份额或补偿另一方。
债务处理: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4.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需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 法院的判决原则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家庭责任、经济状况等因素,确保分割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深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根据财产性质、双方协商情况以及法院的判决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涉及复杂财产或有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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