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产房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原则:
1. 公产房的性质
公产房是指房屋产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个人仅有使用权的房屋。因此,离婚时公产房本身并不存在产权分割问题,而是涉及使用权的分配。
2. 公产房使用权的分割
根据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公产房的使用权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双方均可主张承租权的情形
以下几种情况,夫妻双方均可主张公产房的承租权: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拆迁而取得新房屋承租权的;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房屋交回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2)使用权分配原则
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产房,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女方;
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照顾无过错一方。
3. 已购公房的分割
如果公产房已经通过房改等方式取得了产权,则需要根据购房时间和出资情况来判断分割方式:
婚后购买: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
婚前一方购买: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公房,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婚前一方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归婚前购房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4. 特殊情况
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使用权。待取得房产证后,任何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5. 建议
公产房的分割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夫妻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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