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是每一对即将或已经离婚的夫妻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对于有孩子的家庭而言,夫妻离异虽然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但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却依旧存在。离婚后,双方都应尽到自己的责任,共同为孩子的成长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环境。
近期,在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男方想要争回女儿的抚养权,男方声称,离婚协议虽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但双方系假离婚,离婚协议无效,且女方患有精神疾病,与孩子感情淡漠,离婚后主要是自己支付孩子生活费和教育费,承担孩子大部分抚养责任,故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申请变更婚生女的抚养人。针对男方的此番不实说辞,女方坚持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及婚生女的合法权益,故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霍海燕律师代理诉讼。北京家理的霍海燕律师细致梳理双方婚姻状况、离婚协议的签署背景,收集抚养费支付证据等,终帮助女方保住了抚养权,驳回了男方不合理诉求。
案情简介
韩女士和张先生于2018年结婚,同年年底离婚;后于2019年初生育一女,2月复婚,4月离婚;2019年7月,双方再次登记结婚,2020年双方再次离婚。第三次离婚后,双方约定婚生女归韩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7千元抚养费至女儿18岁止,其余费用另行协商。
经询韩女士和张先生三结三离背后的真实原因,前两次离婚主要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置换房产,也就是俗称的“假离婚”,但后一次离婚韩女士称是真的过不下去了才离的婚,为了方便照顾女儿,两人才继续住在同一屋檐下,但孩子实际上主要由韩女士及韩女士的父母照顾。
所以,对于张先生提出的不合理的变更抚养权要求,韩女士认为无法同意与配合。故张先生提出起诉后,韩女士时间找到了家理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家理指派霍海燕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家理霍海燕律师了解韩女士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后,重点收集、整理了张先生与韩女士的结婚、离婚时间节点,以及与张先生离婚后,张先生向韩女士转账女儿抚养费、张先生又与案外第三人结婚并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况,为韩女士制定了更为关键有效的诉讼策略。
案件审理时,张先生主张,2018年至2020年期间签署的三份离婚协议均不是双方真实意愿,两人真实离婚目的只为规避限购政策购房,所以2020年8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和孩子抚养条款应均为无效条款;离婚后,两人还一直居住于张先生个人婚前所购的房子里,双方离婚不离家,自己为对方和婚生女提供了稳定住所,同时还为婚生女的生活和教育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张先生认为韩女士精神患有精神疾病,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更为亲近自己。故结合以上原因,张先生要求变更抚养权。
对于张先生的说法,霍海燕律师指出:首先,双方并没有离婚不离家,在第三次离婚后,张先生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已另找案外第三人结婚成家,并生育一女,组成新的家庭;其次,在张先生和案外第三人结婚后,韩张两人就此分居,直到张先生再次离婚,双方才合住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孩子一直由韩女士和韩女士的父母照顾,张先生在此过程中也未按协议提供足额抚养费,但每次给韩女士转账都备注了“抚养费”,韩女士个人承担了大部分抚养费用;第三,韩女士在2011、2015年曾住院,个人精神状态不好,但出院后定期服药,病情稳定,并未影响正常生活,且现已停药,身体无任何异常,可以承担照顾女儿的责任。庭审时,张先生亦认可原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反观张先生,在照顾女儿的过程中,缺乏耐心、动手伤害孩子,这些均与上述张先生陈述的抚养事实不符。
由于韩女士与张先生第三次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均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已在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张先生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主张。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清本案事实,驳回张先生的不合理诉求。
终,法院从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孩子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张先生离婚后再婚生女,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无效情形的情况,对张先生的主张难以采信,判定第三次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韩女士目前并无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变更子女抚养的情形,且婚生女已和韩女士及韩女士父母生活多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现阶段不宜变更抚养关系,故驳回了张先生的变更抚养权请求。
案件结果
在霍海燕律师的努力下,终,法院根据张先生和韩女士双方第三次离婚协议有效的事实,结合韩女士及其父母为实际抚养人,及主要抚养出资人的事实,依法驳回张先生的变更抚养权诉讼请求。霍海燕律师帮助韩女士保全了其婚生女的直接抚养权。
家理律说
“假离婚”的出发点是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上是假的离婚而不是真的要离婚,但办的离婚手续是真的,双方一旦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即告解除,法律上的结果非常明确,即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可以再婚。
在生活中,为了房子多次离婚再结婚,后其中一方“假戏真做”,拒绝复婚,另一方救济无门的例子屡见不鲜。假离婚的动机,换来真离婚的法律结果,给双方带来的利益隐患显而易见。并且,如果涉及孩子抚养权的分配问题,双方已协议好的情况下,在离婚后,如其中一方想要变更抚养权,则需符合特定的法律条件才可完成变更。因此,假离婚不仅是将个人利益置于摇摆不定的风险中,更是将孩子裹挟在夫妻离婚计划里,让孩子成为了无辜的婚姻牺牲品。
“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的情况并不鲜见,许多夫妻办理离婚的出发点,往往就是为了在买房、动迁等事项中获得利益。有些人甚至没有意识到,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的,一旦领了离婚证,夫妻关系就已瓦解。自以为是的“假离婚”,无形之中正不断放大着夫妻之间的裂痕。所以,对于成年人来说,应当用更加郑重、审慎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婚姻,避免造成婚姻财产利益受损,抚养权纠纷难断,后落个妻离子散的结果。如果你也遇到了此类难题,不妨询问询问专业律师的建议,以便更高效安全的解决问题。
2025年2月15日,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易轶律师主讲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生效对于夫妻婚姻财产的影响”主题沙龙在北京家理三层多功能厅成功举办。2025年2月1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查看详情]祥龙贺岁辞旧去,福蛇迎春启新程。2025年2月5日,农历正月初八,家理律师事务所迎来了新年开工的好日子!一场充满活力与希望的开工活动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家理律所温馨开启,为新一年的奋斗拉开了精彩序幕。开工活动
[查看详情]2024年3月20日,由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指导、家理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互鉴互赏·争鸣共鸣”2023年度家理律所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在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多功能厅圆满落幕。经过评委会的专业评审和现场打分,一批具有较高专业
[查看详情]在深圳,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那么通常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以下
[查看详情]在深圳,父母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判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考虑孩子的年龄、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孩子的意愿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以下是具体的判定标准和流程:一、根据
[查看详情]在深圳,离婚时孩子的抚养费金额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而是根据多种因素综合确定的。以下是确定抚养费金额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以及一些常见的参考标准:一、确定抚养费金额的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生活费用:包括子女
[查看详情]在深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以“平等分割”为原则,同时兼顾公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以下是关于深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一、夫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