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违背传统道德观念和社会公德的婚外情行为,往往伴随着金钱或物质的赠与,这些赠与显然不可能得到原配的认可,那么这些赠与是否有效?如果有朝一日与婚外情人产生纠纷反目成仇,之前的赠与能否要回来呢?这些问题的答案既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保护,更关乎于我们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近日,在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女方就男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行为,以及婚外情赠与款项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男方与“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第三者”归还男方赠与钱款和支付相应利息。面对男方和“第三者”颠倒是非、重重欺瞒的恶劣态度,女方坚持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故委托家理律师事务所张成倩律师代理诉讼。上海家理的张成倩律师根据双方感情决裂时间节点,抓住男方出轨关键证据,协助当事人收集大量男方赠与线索,终帮助女方保全婚内共同财产,极大挽回女方财产损失。
案情简介
姜女士与何先生于1998年结婚,共育一女。2022年3月,姜女士发现丈夫疏于家庭事务,对自己和女儿漠不关心,给女儿的生活费明显减少。通过细心观察,姜女士发现何先生有婚外情关系。同年5月,何先生提出离婚,姜女士与何先生彻底撕破和谐表面,关于何先生的出轨证据越查越多,到11月,姜女士发现何先生甚至已经与“第三者”堂而皇之地开始同居生活,并且在他们保持不正当婚外情关系期间,何先生还给“第三者”支付了大量钱款以及购买大量礼物。
相濡以沫走过半生的恩爱丈夫,转眼却出轨逼离,对此姜女士痛苦万分。考虑到夫妻关系或许已难挽救,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姜女士及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何先生赠与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感情与金钱纠缠不清的局面,姜女士认为应当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经过慎重考虑,姜女士提起诉讼,委托家理张成倩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家理张成倩律师了解姜女士的具体诉求后,重点梳理了何先生的婚外情发生经过,及其赠送财物明细,在安抚姜女士身心的同时,搜集、整理相关证据,为姜女士制定了关键有效的诉讼策略。
案件审理时,关于男方赠与行为,第三者辩称,对于何先生已婚事实,自己并不知情。起初双方结识于网络,后自己受邀来到何先生所在的城市,既有想要交友的成分,也有自己需要求职的因素。但在得知何先生已婚之后,明确表明了拒绝往来。在此期间,何先生给自己的转账只是报销自己赴约而来的路费和住宿费,并非赠与,故拒绝返还钱款。
对于“第三者”的说辞,张成倩律师指出,从赠与行为发生的时间考虑,部分赠与款项发生在姜女士与“第三者”明确交涉后,“第三者”知道何先生已婚未离的事实,未拒绝何先生赠与,两人继续保持往来,这与“第三者”说法相悖;其次,何先生给对方转款费用中包含520、9999此类特殊含义款项,显然该转款、收款行为目的是维系双方之间的婚外感情,并非像何先生与“第三者”口中所说的只是吃饭、做朋友。而且,“第三者”称其与何先生之间的转账系路费与房租报销,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案涉款项应被认定为赠与款项。而何先生未经姜女士同意或追认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更侵犯了配偶姜女士的财产权利,应属无效。“第三者”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庭审现场,张成倩律师将短信息记录、微信支付明细等,提交给了法官,作为何先生为“第三者”支付其他费用的有力证据,佐证了何先生婚外情事实,及其未经配偶同意便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不法行为。
终,法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以及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支出意愿,基于双方利益平衡出发,综合考虑后判决,何先生与“第三者”的赠与关系无效,“第三者”应返还姜女士两万余元,并以这笔钱款为基数,偿还相应利息。
案件结果
判决何先生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返还姜女士款项两万余元。
家理律说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第三者接受赠与的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但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第三者接受赠与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亦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力,但前提是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有损社会公德。夫妻关系里,如果和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往往会给家人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且在第三者身上产生的经济开支、财产赠与也会对配偶、子女产生损害。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秉持健康的婚恋观和金钱观,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做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以免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如果涉及到此类问题,你不知道如何应对,也可以寻求更专业的帮助,以便更高效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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