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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

发布时间:2024-11-13 15:15:51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城乡地区的老旧房子都会面临拆除,导致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问题。

上周我们就接到了好几个离婚咨询,都涉及对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处理。李女士就是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之一。话说李女士和丈夫何先生于2008年结婚,在二人结婚前,何先生就有一套自己的老房子。二人结婚后的第三年,又遇到了市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这套老房子也自然而然地纳入了拆迁安置范围。几经协商,拆迁公司很快就与何先生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将何先生的老房子进行一比一产权置换,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差价款。由此,为何先生置换了一套全新的安置房。

可是自从这套安置房交付以后,李女士就一直要求何先生把李女士的名字加上,但何先生似乎并不是很乐意。由于不乐意加名,李女士就产生了离婚的想法。为此他找到了我们,就是想咨询一下他能否要求分割这套拆迁安置房。

经过更加详细的了解,我们认为有几点可能会导致李女士要求分割的目的无法达成。,置换给何先生的房屋与之前的老房子在面积上基本一致,相当于等面积置换,未涉及到李女士的安置面积补偿。第二,何先生老房子的产权置换未涉及任何差价款的支付。第三,婚后李女士也未对老房子进行过翻建、扩建或者有其他贡献,拆迁补偿并未涉及到翻建、扩建的部分。因此,鉴于安置房是由老房子置换来的,法律上属于何先生个人财产形态的转化,老房子又确实属于何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拆迁安置房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女士的诉求可能很难取得法院的支持。

结合李女士的案子,如果何先生在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方式的时候,置换的安置房面积中涉及到了李女士的名额。换言之,李女士是在安置房屋中享有被安置的面积,亦或是在进行产权置换的同时,由于安置房屋价值较高,需要补缴差价,何先生便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对该差价部分进行了补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安置房仍属于何先生的个人财产,但确实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是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该争执部分进行分割。举个例子,如果拆迁补偿标准中给予了李女士30平米的安置面积,那么在离婚分割时,安置房虽然归何先生所有,但法院针对房屋增值的部分计算出本属于李女士30平米的价值,判决由何先生向李女士进行补偿。

司法实践中,对于拆迁房的分割原则主要有三个,我们总结为意思自治原则、婚姻登记优先原则和贡献值原则。首先,法院对拆迁安置房的分割通常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原则,顾名思义就是自愿原则。比如,如果李女士和何先生就拆迁安置房的归属及分割签订了协议,约定安置房属于李女士和何先生共有,那么只要协议合法有效,离婚时安置房屋的分割就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协议。

其次,婚姻登记优先原则。司法实践中通常以结婚登记时点为分水岭,来认定婚后所得的拆迁安置房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拆迁房原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是选择拆迁补偿款还是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都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反之,则拆迁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后贡献值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分割拆迁安置房时,由于拆迁安置房的来源和成分比较复杂,法院还会具体考夫妻双方对被拆迁房屋的贡献大小。如果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份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法院会着重考虑将所有权判定归份额较多的一方所有,再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在民法典实施后,即便一方对安置房屋的取得没有贡献,如果生活困难,法院也可以考虑困难方的居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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