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各地虽然一直都在出台有利于楼市的政策,但房价客观上的确是比前几年下跌了不少。房子涨了,离婚是怎么来分割的?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已经是规定的非常明确了。我之前也有做过一期专门的视频,来告诉你具体应该怎么来算钱的。但如果离婚的时候,房子反而比买的然后价格还要低了,那这个补偿款到底应该怎么来算呢?难不成还会亏钱吗?今天这期视频我就来聊聊这个近经常被咨询到的问题吧。
如果房子是个人财产,那无论涨跌其实都无所谓,因为离婚时并不会进行分割。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房子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又或是共同出资购买的,但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这些情况下,既然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两个人分的就是房子本身,和房价涨还是跌并没有什么关系,你就不用考虑房价是涨了还是跌了的问。换句话说,涨了大家都有的赚,跌了大家都得亏。
实际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是那种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内夫妻共同还贷的那类说不清到底是个人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型房产。对于这类房产而言,房子涨了应该怎么分,法律一直以来都有明确的规定。从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十条到如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的第78条,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房价下跌的情况却被司法解释忽略了。
不过,在院编写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中,倒是有提到过那么一嘴。原文是这样说的,假如离婚时房屋出现贬值的情形,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起码应补偿女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因为婚后共同还贷的义务是因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行为而派生出来的。只要夫妻双方不是实行分别财产制,无论婚后用谁赚的钱归还银行贷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因婚前一方决策行为而导致的房屋贬值,由其承担是合情合理的。
从总体情况看,离婚时的房屋暂时的贬值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升值。持有房产的一方只要不在房价低谷时抛售房屋,其实际利益不会蒙受损失,而对于配偶一方,可能意味着失去了购房时机。离婚时拿回婚后还款数额的一半是完全应该的。法律没有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从院的这个观点来看,在房屋价值下跌时,倾向于认为,一不考虑贬值因素。二风险有购房人独自承担。三另一方可以分得婚内还贷的一半作为补偿。这三条换成大白话就是房子如果是一方婚前单独决定要买它,但在跌了的情况下,让另一方为他的投资失败而买单,是不公平的。所以即使房价下跌了,在离婚时也至少补偿另一方婚内实际还贷款一半的钱。
比如云南省昆明中院2017年的这个案子就是这么个思路。王某和赵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在双方结婚前以个人名义出资购买了位于昆明市的一套房屋,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贷款。该房屋也登记在了王某个人名下。结婚后王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对于诉讼中王某要求就房屋贬值部分要求赵某承担的上诉请求,法院认为,该房产买卖合同系王某婚前签订,购买什么位置、楼层、朝向都是王某自己的选择,而赵某只是参与了婚后的共同还贷,王某自然应当自己来承受房价下跌的风险。同时,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王某造成实质性损失。王某作为产权登记的一方,至少应给赵某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
这个案子中,法院的观点就非常明确了,买房子是你自己一个人决定要买的,那么房子跌了也需要你自己一个人来承担这个风险。对于另一方的利益,至少要以实际还贷钱的一半来进行补偿。但如果你足够细心,那就应该会发现,无论是法院的判决,还是院的倾向性意见,风险自担明显是有着一个前提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买房子的这个行为是夫妻一方自己做出决策。那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比如买这套房子是两个人一块儿做出的决定,是不是就不适用于这个观点了呢?
虽然我没有找到类似的判例,但我个人偏向于,如果买房子是两个人一块做出的决策,那么即使是婚前一人出资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如果房价下跌了,风险也应该由双方来共同承担才会更合理一些,如果你看到过类似的判例,也可以私信我,告诉我一下。法律是公正的,但这个公正前提是你需要真正的理解它。本期聊了下混合性房产在贬值的情况下,如果购房决策是一人做出的,那么下跌的风险也需要他自己来。
案情简介徐女士与杨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小某。婚内由于杨先生母亲性格强势,不断干预双方的婚姻生活,且双方之间性格不合,思想观念存在巨大差异,彼此之间难以沟通,长此以往,夫妻感情已经消耗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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