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纯属虚构,如有相似之处,纯属巧合)
离婚起诉书
原告:王某某 女 1980年10月出生 江苏省南京市人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某某 男 1978年3月出生 江苏省南京市人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系中国公民,与被告于2005年6月10日结为夫妻,身份证号码分别如上。
双方婚姻关系自结婚后一直不断,但由于种种原因,两人感情逐渐疏远,各自有所不满。此后,原告与被告之间多次发生矛盾,导致家庭氛围异常紧张。在多番劝说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认为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因此,在向公证机关申请离婚后,向本院提起如下诉讼:
一、要求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要求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要求予以同意;
三、请本院判决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是争吵频繁、相处不和以及性格上的差异等。双方长期存在情感沟通障碍,无法共同生活;
二、原告在离婚前已经与被告协商分割了夫妻共有的财产,并同意放弃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另外,原告要求被告为一名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并且原告愿意不再与子女共同生活,将子女抚养权交由被告;
三、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议离婚,并与被告约定签署协议书,但被告迟迟不予签署。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确立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如果双方感情淡漠或存在矛盾,不能维持夫妻关系,无法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达成妥协,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原告和被告协商的协议,分割了夫妻共有的财产,并解决了子女抚养问题,依法应当予以认定和支持。
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讼。
附赘述:
本起诉讼案件当事人缺乏互相尊重和理解,缺少沟通和信任,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因素。针对家庭婚姻关系的问题,更应当注重家庭和睦、理解相互等方面的问题,而不是简单地采取单一的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希望社会各界在此案件的基础上,加大对家庭关系的关注和支持,提倡家庭和谐、和睦相处的精神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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