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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有哪些?深圳离婚打官司的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3-03-28 09:10:16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是指法院处理涉及涉外离婚案件时,依照国际法和国内法律规定所具有的管辖权。具体来说,涉外离婚的管辖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常住地法院管辖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常住地法院是指被告的常住地或者后一次居住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对于涉及涉外离婚案件,如果夫妻共同具有居住地,则可以由当地人民法院一同处理。

2.协议管辖权: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管辖权,可以选择所在国家的法院、国际仲裁机构等进行处理。协议管辖权需要双方自愿,在协议签署前达成共识。

3. 国籍管辖权:如果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均不予适用,或者双方分属不同国籍,可以考虑国籍管辖。如果涉案双方均为中国籍,则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涉案双方均为外籍,则在进行双边协商后,可由一方国家的法院进行处理。

4. 人身财产管辖权:对于离婚案件,法院除了有人身管辖权之外,还有财产管辖权。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财产分布在不同国家,可以根据财产所在地进行管辖权的确认。

5.特别管辖权:此类情况较为特殊,即双方未达成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涉及的具体事项确定管辖权。例如,如果离婚诉讼中涉及子女抚养权,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居住地确定管辖权。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涉及多个方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涉及涉外离婚案件时,要充分了解国际法和国内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管辖权,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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