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的律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了一起关于子女抚养的离婚上诉案件。案件之所以上诉,是因为一审法院将两岁以下(实际上是一岁六个月)的孩子判给男方抚养。原因是双方分开后,孩子一直和男方生活在一起,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今天的二审中,我们的律师和法官在哺乳期间与孩子两岁以下的问题发生了分歧。
本离婚律师不同意一审判决的理由。我律师一直认为,除非有法定特殊情况,否则孩子一般应该在两岁以下由女方抚养。这也是我律师上诉的核心原因。没想到,在二审庭审中,法官持不同意见。她认为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应该归女方所有的情况,不是孩子两岁以下,而是孩子正在哺乳。
那么,哺乳期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呢?法律认为,哺乳期是指孩子一岁以下的时间。然后,二审法官认为,《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哺乳期的孩子应当按照母乳喂养的母亲抚养。”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已经过了哺乳期,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虽然婚姻法确实有这个规定,但是法官忽略了另一个规定,那就是《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一些具体意见》。《意见》条明确规定:“两岁以下的孩子通常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应该和他们一起生活;(2)如果有抚养条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3)因为其他原因,孩子真的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意见》并没有与《婚姻法》的规定相冲突,而是进一步认为,除非有特殊情况,不仅哺乳期的孩子和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都应该由女方抚养。
当律师向二审法官展示法院的这一规定时,二审法官的态度明显发生了变化:从一开始,“威胁”说我们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应该在法庭上驳回我们的上诉,而不是在合议庭评议后宣布休庭或选择日期进行判决。显然,律师上诉的原因已经动摇了法官的观点。
通过这次事件,我律师想提醒大家:“婚姻法中的哺乳期是指孩子不满一岁时,原则上离婚时应由女方抚养。当孩子超过哺乳期但不满两岁时,除非出现上述特殊情况,否则孩子通常会被判女方抚养。”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记得法院关于两岁以下儿童抚养权归属的规定,真的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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