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离婚案件都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由于绝大多数当事人希望在离婚时获得子女的监护权,当事人必须解决如何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以及他们自己抚养子女的优势是什么。离婚律师认为,如果你在离婚诉讼中收集了上述证据,这对离婚案件有很大的帮助。然而,律师还发现,仍有许多当事人不知道哪些是满足上述要求的有效证据。
那么,我们应该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我们收集到的子女抚养证据是有效的呢?律师建议,我们不妨参考法官判决的一个重要原则——子女利益原则。简单地说,在判决离婚时,以“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利益”作为确定子女监护权所有权的依据。
这一原则来自于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所有关于儿童的行动,无论是由公共和私人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还是立法机构执行,都应以儿童的利益为首要考虑。”该规定不仅要求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机构考虑儿童的利益,而且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反映了保护儿童权利的价值取向。
1991年,中国加入了该公约,并在《婚姻法》中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该原则。既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审理婚姻案件时当然应该遵循的原则。
根据婚姻律师多年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法官在适用这一原则时会考虑物质和精神,往往会考虑更多的精神因素,俗话说“孩子和谁亲”。
综上所述,当你无法确定自己收集的子女抚养证据是否有效时,不妨用子女利益原则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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