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律师接受了一名男子离婚诉讼的委托,准备向法院起诉解除与该女子的婚姻关系,解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望问题。
案件大致如下:我的当事人蒋先生(化名)三年前与女方登记结婚。结婚后,我有了一个女儿,今年才2岁。因为工作原因,蒋先生婚后在苏州生活了很长时间。然而,虽然这个女人没有固定的工作,但她不想和蒋先生一起住在苏州,而是在青岛生活了很长时间。虽然蒋先生多次试图说服这个女人,但他被拒绝了。
从长远来看,双方的感情逐渐变得冷漠,每次女方联系蒋先生,只剩下自己和孩子的生活费,以各种名义要钱。不仅如此,女方还经常找借口拒绝男方看望孩子。看到夫妻关系破裂,蒋先生终决定和妻子离婚。
鉴于孩子刚满两岁,长期跟随女方生活,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将孩子判处女方抚养,因此离婚律师应该为蒋先生争取探望权。法院在确定探望权时常见的做法是每周或每隔一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持续24小时。在为他制定诉讼策略时,该男子主动提出:他和孩子不在同一个城市,平时要工作,所以不太可能每周探望一次,所以提倡每月探望一次。
我们非常理解蒋先生的想法,但根据我律师多年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如果双方还没有离婚,一方便经常拒方探望孩子,离婚后很可能会发展到更严重甚至更严重的地步。然而,法院对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往往处于谨慎和低效的状态。
一个月一次的拜访不多。如果女方拒绝配合,蒋先生大概半年才能见一次孩子。与其这样,不如把拜访频率提高到一周一次。毕竟,目前法律仍然把拜访作为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自然允许权利人自己处分。因此,即使蒋先生未来不能每周拜访一次,也不会违法。相反,他可以自由安排时间,增加成功拜访孩子的机会。
蒋先生听了这位律师的解释后,欣然接受了这个探望孩子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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