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有办理房屋转让,对方有偷偷办理房屋抵押甚至出售的风险。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要求对方支付房屋对价款,而不是要求买方返还房屋。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相关判决。
案例简介:颜女士和薛先生于1982年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同意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拥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屋产权,被告配合产权人转让手续。2014年6月和7月,北京的一家公司找到了颜女士,并告诉薛先生已经抵押了房子,并要求颜女士将房子退还给他们。颜女士没有退出。不久之后,北京的另一家公司又来找颜女士,告诉颜女士薛先生房子已经转卖给他们,让颜女士搬出去。颜女士将于2014月底移动。
双方主张:原告颜某要求被告按照2014年房屋市值支付房屋折扣550万元。被告不同意支付折扣,认为房子只值360万。
随后法院发现,该房屋多次被薛先生抵押,到2021年,该房屋已多次转卖,现已登记在案外无关人员名下。
法院认为,当事人离婚时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因此,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套房子应当按照协议归原告所有。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后,擅自出售原告所有的房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出售房屋时的市场价值支付其折扣。法院有证据支持。由于房屋已转让登记至案外人名下,没有价值评估基础,双方未就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我院根据现有证据,对房屋出售时间进行了约定,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的价格进行了约定。
法庭判决:薛某支付了颜某房屋400万元的折扣。
律师认为,如果房子被对方偷走,可以向对方索要房子的价格,但在实践中,对方可能无法按时支付这笔价格,因为对方可能已经挥霍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颜女士有几个地方没有妥善处理: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她不够谨慎。《离婚协议》应明确房屋转让的时间和对方逾期不转让的责任,否则对方可以在离婚后拖延时间不转让,私自办理抵押和交易。而且由于转让时间不明确,颜女士即使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转让,也很难拿到现在的房子。颜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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