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律师招待了一名咨询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她在次离婚诉讼后刚刚被法院驳回。法院驳回的原因是缺乏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未能证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针对本案,离婚律师将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探讨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
介绍一下这个案子。四年前,双方相识相处,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年,由于父母干预他们的婚姻生活,这名女子与这名男子发生了冲突。经过几次无效的沟通,双方开始分居。直到一年前,这名女子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法庭上,该女子只口头表示,由于家庭纠纷,双方分居两年多,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事实上,尽管该男子同意,但仍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该女子的分析,这是因为该男子曾在离婚谈判中表示:“要想离婚,首先要退还彩礼钱。”是的。然而,这名男子在法庭上否认了这一说法。
仅一次庭审后,法官就驳回了该女子的离婚请求,理由是该女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已经分居两年了。对此,女方非常不满——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分居两年后,符合夫妻关系破裂的标准。在这件事上,虽然他没有提供证据,但这名男子同意了。为什么法官仍然不支持他的离婚请求呢?
对于本案的判决,离婚也认为一审法官的做法存在问题。原因如下:
1.根据民法典千零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起案件的事实是,双方已经分居两年多了,原因是夫妻不和。由于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法官仍坚持不离婚的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2.法官所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原因不成立。根据法院《关于修改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决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陈述的不利事实,或者确认承认的不利事实,另一方无需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指的是女方“因夫妻关系不和而分居两年。”事实得到了明确的承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应要求女方证实分居的事实,更不应以女方未能证明为由拒绝分居的事实,从而驳回女方的离婚请求。
鉴于本案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问题,律师支持女方提出上诉。为了安全起见,律师还建议女方收集证据,并在上诉中确认男方因未能达到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愿望而不同意离婚。为了促进法官认真考虑夫妻关系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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