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之前的文章中,讨论了一对在美国的夫妇.已就离婚条件达成协议并准备通过向中国法院起诉获得离婚调解书的夫妇,因为该男子想在离婚时获得大量夫妻共同财产,不愿支付更多的法院诉讼费和律师费,导致案件无法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达成了协议:1。该男子获得了绝大多数夫妻的共同财产;2.离婚时,该男子需要向该女子支付600万元的离婚赔偿金。然而,该男子不愿意向法院支付更多的诉讼费用,因为他需要分割离婚财产。因此,律师给出的解决方案是:1。双方可以就相关资产的选择达成夫妻财产协议,处理法院外的财产分割问题。2.妇女应该得到的离婚补偿应该写在离婚调解书中。那么,为什么这两个协议不能一起写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呢?下面,律师会解释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资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部分共有。协议应选择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资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此,在本案中,双方可以在离婚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男方拥有哪些资产,然后防止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提交法院检查.分割导致需要支付更多的诉讼费。
我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双方达成协议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双方离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资产和债务处理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百八十七条和百八十九条的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妇女获得的是离婚补偿,其性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写入《夫妻财产协议》。由于赔偿以离婚为条件,必须提交法院确认,并写入离婚调解书。
婚姻律师认为,有些人会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夫妻财产协议一经签署,离婚赔偿协议必须等到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那么,如果这个男人在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后后悔,拒绝在离婚时向这个女人支付离婚赔偿呢?这个女人不面临很大的风险吗?对于这种风险,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离婚律师,自然会采取预防措施。因此,只要你聘请了一名专业的离婚律师,就没有必要担心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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