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3条对夫妻个人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赔偿、遗书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属于一方的资产、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另一方的资产。
离婚时,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可以将个人财产处理给对方,这是自愿的“赠予”;但如果是离婚诉讼,个人财产显然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以下重点介绍实践中常见的个人财产状况。
1.一方婚前资产
这主要是指婚前准确产生的资产,如婚前全额支付的财产,如婚前个人账户存款、公积金,以及婚前个人存款购买的各种黄金、基金、股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婚前存款很容易与婚后存款混淆。比如婚前一张储蓄卡有10万元,婚后半年赚了10万元。同时这半年用这张卡花了5万元,所以很难解释是婚前10万元还是婚后10万元。根据法院的实践,法官很有可能直接按账户余额划分。因此,在我们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中,我们一直建议婚后把所有的存款都转到一张卡上,婚后的资金都存到其他卡上。
房地产是一种特殊资产,婚后可能增值很高,但也有租赁收入,结合实践经验,房地产是个人财产,所以房地产的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地产租赁收入属于共同财产。
同样,对方婚前取得的公司股权属于个人财产,但经营产生的股息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获得的股票、基金等,由于婚后很有可能频繁买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如何划分。
2.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赔偿
这种类型的资产更容易理解,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因身体伤害而受到的伤害。毕竟,人身伤害属于不可逆转的人身伤害。这种补偿或赔偿在婚前或婚后都属于明确的个人财产。
实践中常见的人身伤害造成的赔偿或赔偿,包括工伤、交通事故、事故、故意伤害等。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军人时,军人的伤亡保障金、伤残补助金、药品生活补助费都属于个人财产。
3.遗书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资产
这主要是在遗书及相关赠与合同中,当赠与人确定相关资产只属于一方时,这部分资产即使婚后取得也属于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日用品
离婚时,双方的衣服、洗漱用品等特殊日常必需品显然不能分割。法律认为,这也是个人日常必需品,因此直接规定为个人财产。
这里有两点需要表明,如果婚后购买昂贵的金属首饰,在实践中是可以分割的。但是,如果是一方经常购买的包包和化妆品,钱的价值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并不低,但离婚时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5.其他应归一方的资产
这属于法律“兜底性”该规定旨在解决实践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结合我们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实践中常见的是婚前财产利息、自动升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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