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双方于2009年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就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达成协议。后来,由于夫妻关系的破裂,双方于2013年签署了另一份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基于之前夫妻财产协议中财产所有权的协议,并有所完善。然后形成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现在,该男子后悔了,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平均分割离婚财产。在这方面,该妇女反对并坚持要求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协议进行处理。
经法院审理,该案支持该男子的主张,并将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原因是:“双方于2009年签署了财产协议,但未能按照协议变更和处置资产。2013年,被告签署了离婚协议,取代和优化了之前财产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因此,自离婚协议签订成立以来,财产协议失效。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以协议离婚或者向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双方离婚失败,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资产和债务处理协议无效,并根据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和千零八十九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由于被告未能离婚,原告徐在离婚诉讼中后悔,双方在2013年签署了资产和债务处理协议,法院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简单言之,离婚协议取代了夫妻财产协议,因此夫妻财产协议无效。但是,离婚协议没有执行,因此离婚协议也没有生效。由于两项协议都没有法律效力,离婚财产问题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平均分割原则解决。
婚姻律师很难认同法院判决的逻辑。原因如下:
,夫妻财产协议已经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资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的全部、全部或部分。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资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这一点,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称之为“因此,自离婚协议签订成立以来,财产协议失效。”可见法院也认为夫妻财产协议有法律效力,但之后“失去效力。”
2、未生效的离婚协议不能取代已生效的夫妻财产协议!所谓协议生效,是指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认可是指法律认可,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由于离婚协议不生效,因此没有法律认可和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如何才能对夫妻财产协议生效甚至失去法律认可?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案件的逻辑是:首先确定离婚协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然后将其效力作用于夫妻财产协议,其效力是使夫妻财产协议无效。此后,法院引用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六十九条款的解释(1),完全确定离婚协议从未生效!法院“只能”按照法定平均分割原则解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法律逻辑上的问题很明显,对吧?
以上是律师对本案判决的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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